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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請各班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發佈單位:生教組

發佈日期:2023-02-1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2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2251號函暨本市府111年11月28日高市府少輔字第1117000540號函辦理。
二、下列事項請各校積極辦理:
(一)重申教育部111年9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5030號函為查明校園師對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真相,並提供可能被害者必要協助,倘事件管轄涉主管機關及學校時,由主管機關為主要程序管轄,另為能有效清查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與事件範圍,行為人如曾服務於不同學校且於不同學校亦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者,應由上開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所組成之調查小組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時間、樣態等,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以利蒐證調查處理釐清真相後,得對該行為人為適法之處置。
(二)國教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行為人防治8小時課程教案手冊,以提供學校人員教學參考教材,該手冊掛載於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http://gender.nhes.edu.tw),請各校廣為宣導與運用。
(三)依據性平法第27-1條之規定,請各校確實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以加強防制不適任教育人員及其他人員於校園內,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四)另依性平法第27-1條第8項規定略以,第1項至第3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請各校注意行為人適用身分之處理程序,而非引用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條文後即通報不適任列管。
(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各校每學期召開性平會時,應依照「行政與防治」、「資源與空間」、「輔導與諮商」、「課程與教學」等四大面向進行檢視,倘因疫情停課或其他原因致使學校人員未能到校實體召開性平會,仍於注意保密原則之規範下改以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
(六)請各校依法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宜因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即建議家長撤回申請調查,導致學生無法接受適當處遇及輔導,法院亦無法調閱並審酌學校性平會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