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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112學年度獎勵教師及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3-09-0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及本市112學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教師及學生參與112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文學習興趣,爰辦理旨揭計畫。
三、獎勵對象: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報名費補助含長期代理教師),及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學生獎勵部分:
1、通過閩南/閩東語認證獎勵標準之學生檢附112年度認證考試核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及申請表(附件1),於113年2月15日底前交予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彙整。請各校承辦人將申請學生之獎勵清冊(附件2)、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彙整後,於113年2月29日將前揭申請表件免備文逕寄予承辦學校建國國小教務處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將發給各校禮券。同一語、級別獎勵以1次為限,如前已獲較高級別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
2、通過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請依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合格獎勵要點申請。
3、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請依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獎勵參加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作業要點申請。
(二)教師(含校長)獎勵部分:
1、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一)至(三)項之現職教師,請檢附112年度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同一語、級別敘獎以1次為限,如前已獲較高級別認證獎勵,復通過較低級別認證者,不予獎勵;現職校長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檢附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2、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四)項之學校,由教務處提供112學年度本土語文授課情形(附件3),由服務機關審核後本權責予以敘獎;校長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辦理敘獎。
3、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五)項者,請填寫指導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清冊(附件4),同一語系擇優敘獎以1次為限,由服務機關審核後本權責予以敘獎。
4、符合教師獎勵標準第(六)項者,請檢附於當年度修業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同一語系敘獎以1次為限,由服務機關審核後本權責予以敘獎。
5、符合獎勵標準者於112年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至113年4月30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請各校逕行發布,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檔案
*計畫.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