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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重申各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處理或利用所保有個人資料

發佈單位:資訊中心

發佈日期:2023-11-10
重申各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規定處理或利用所保有個人資料,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若違反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須依本法第28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2年5月2日臺教資(四)字第1020017090號函檢送「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如附件)辦理。
二、依前開附件說明三第(一)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本法規範之公務機關,請各校參考本附件辦理個人資料公開(利用)。
三、有鑑於近期學校個資事件,倘屬違反本法第5條範疇,除須依本法第12條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外,另須依本法第28條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此,請各校務必依本法第15條、第16條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依本法第18條辦理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相關檔案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