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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重要通知】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期程(2/5-3/5)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4-02-05

請本校現職同仁及支領月退休金同仁(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符合申請資格者,自113年2月5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洽人事室辦妥,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式,並檢附相關資料及繳驗證件,請先詳閱下列規定:

  1. 簽章申請即視同切結申請補助,且無違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虛偽欺矇等情事,所具切結屬實,如有不實除繳回所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2. 子女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 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5.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6.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7.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

二、檢附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份,請自行下載填寫。

三、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1340001411號書函辦理,依教育部112年12月26日臺教高(四)字第1122203929號函送同年月15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相關疑義會議」會議紀錄,請各機關提醒申請人:

  1. 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2. 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人事室敬上

 

相關檔案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1202.pdf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1202.doc
*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