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訂定「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並自110年2月9日起生效一案 |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
發佈日期:2021-02-18 | |
依據本原則第5、6條規定略以,員工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應列為當年度考績(成)、成績考核評定之重要依據。
本原則適用員工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職員、約聘(僱)人員、職工(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及臨時人員,請同仁詳閱附件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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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
來文.pdf | |
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1100209.pdf | |
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說明1100209.pdf | |
高雄市政府員工酒後駕車行政責任處理原則總說明110020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