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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高雄市「八大場域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應落實管控佩戴口罩防疫措施」公告及裁罰流程

發佈單位:衛生組

發佈日期:2021-04-21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4月8日肺中指字第1100030631號函辦理。
二、為遏止疫情於社區中擴散蔓延,強化八大場所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善盡管理責任及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爰訂定旨揭公告。
三、執行對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醫療照護、大眾運輸、民生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機關(構)」等八大類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
四、場域管控防疫措施:
(一)場域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主動要求所有人員入內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或其他類似之適當地點設置明顯「進入場所須戴口罩」意旨之告示。
(二)訂有要求入內人員佩戴口罩的管控措施,有飲食需求者,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五、違反本防疫措施,經本府稽核人員要求改善仍不配合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
 
相關檔案
*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00162890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