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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一案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1-05-10
  1.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一案。
  2. 本案係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研修共計5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詳如附件2):
    1. 增訂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留職停薪者,於復職時,應回復原職務(修正條文第2條)。
    2. 針對辦理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者,其所占借調機關職缺之職務性質及條件明確規範;修正借調留職停薪之法人範圍;增訂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留職停薪之認定要件,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辦理借調留職停薪之核定機關層級(修正條文第4條)。
    3.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4. 增訂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受刑事確定判決併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留職停薪之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5. 增訂主管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職停薪者,辦理復職時,應回復原主管職務;新增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由現職件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
相關檔案
*來函.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