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開始受理110年度「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推薦 | 發佈單位:補校主任 |
發佈日期:2021-05-11 | |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2日臺教社(三)字第1100053322號函及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辦理。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注意事項:
(一)凡曾獲教育部社教貢獻獎或本市社教有功表揚之團體或個人,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評審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
限。
(二)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四、檢附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圖、推薦表件、本市近3年表揚名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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