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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之效力」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1-05-1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46332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原住民族語老師,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承上述,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前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之效力,等同103年起實施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分級測驗之「高級」合格證書。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承辦人:黃銘廷先生,電話:02-899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