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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有關公務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1-05-26
一、有關公務員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
二、來函略以:
(一)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業務之規定,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權責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該員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
(三)至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本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本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證職業」範圍(按:領證職業即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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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