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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請本校教職員工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成COVID-19疫苗第二劑接種

發佈單位:衛生組

發佈日期:2021-12-1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4824號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本局110年10月21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7306200號函(諒達),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四、請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COVID-19第2劑疫苗專案施打,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
五、有關COVID-19第2劑疫苗接種間隔及廠牌,請參閱指揮中心公布之接種說明:
(一)第1劑接種AZ疫苗,間隔8週以上,第2劑可接種AZ、莫德納、BNT疫苗。
(二)第1劑接種莫德納疫苗,間隔4週以上,第2劑可接種莫德納疫苗。
(三)第1劑接種BNT疫苗,間隔4週以上,第2劑可接種BNT疫苗。
(四)第1劑接種高端疫苗,間隔4週以上,第2劑可接種高端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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