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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2/8-3/8)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2-02-08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2/8-3/8)

請本校現職同仁及支領月退休金同仁(支領月退休金需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始可申請,如係兼領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符合申請者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辦理完竣。
一、申請人填寫「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式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1.子女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1)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註冊之日起,溯前推算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6.依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爰如申請人之子女有上開規定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檢附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份,請自行下載填寫。

相關檔案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1102.doc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1102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