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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如遇有疑似教師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請確實依據教師法第22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停聘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單位:生教組

發佈日期:2022-03-14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07940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知悉之日,指學校接獲通報教師疑似涉有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日。」,爰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所定「進行校安通報。→行為人為教師身分者,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係依該規定辦理,無涉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
三、有關學校知悉發生疑似教師對學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執行實務,建議如下: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教師對學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即屬學校接獲通報教師疑似涉有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學校接獲通報後,應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通知教評會審議停聘,以符「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規定。
(二)學校接獲通報後,倘有人申請調查或檢舉,另依性平法規定由性平會決議是否受理申請調查、檢舉,或倘無人申請調查或檢舉,則依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諒達)釋略以:「涉及公益事件得由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據以調查處理,並依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四、綜上,有關疑似教師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請各校應依上開規定召開教評會審議停聘事宜,並請各校依據本局110年5月14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3318800號函於規定期程內函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報備單及整體檢核表」予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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