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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配偶雙方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2-03-17
  1.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一案。
  2.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 詳參附件。
相關檔案
*來函.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