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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發佈單位:生教組

發佈日期:2022-05-11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宣導事項:
1、請各校確依教育部110年6月16日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附件)修訂校內處理程序。
2、請各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先依性平法第24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23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該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另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
3、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它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進行通報作業;倘學校人員欲依性平法第28條進行檢舉,應填寫「申請/檢舉調查表」交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以啟動調查程序。請各校應注意「校安事件告知單」與「申請/檢舉調查表」具有不同之用途及功效,請避免誤用。
4、如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注意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及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並於調查過程中與跨校做好橫向聯繫,共同協助雙方當事人順利接受訪談,避免缺乏聯繫而影響調查期程或使雙方當事人權益受損。
5、重申本局110年10月25日高市教特字第11037885700號函(諒達),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6、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學校應將處理結果(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亦應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7、各校檢送當事人之調查報告落款應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全銜,時間為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日期,勿提供調查小組簽名版本(處理建議應改為處理決議,並刪除「此致」及「調查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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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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