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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有關本市校園防疫調整措施(0601)

發佈單位:衛生組

發佈日期:2022-06-13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70625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7327號函暨本局111年5月12日高市教健字第111332410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如附件1),本次實施標準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如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曾到校上課,該個案學生所屬班級之同班同學,全班暫停實體課程3天,調整為遠距教學(無需請假),並由學校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爰取消國高中九宮格匡列之規定。
(二)旨案相關修正QA如附件2,亦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83)下載運用。
三、另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疫情持續快速攀升,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該中心經諮詢專家並與地方政府研商,調整密切接觸者匡列以同住親友為原則,職場及學校採自主應變,爰另訂「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如附件3),以供各單位於發生COVID-19疫情時,可妥適因應及依循參考。並同步廢止「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
四、相關附件請至教育局網站防疫專區(https://affairs.kh.edu.tw/4732)下載。
五、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考量學校持續營運、學生到校學習需求及家長照護負擔,自主健康管理者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無症狀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
 

 

相關檔案
*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pdf
*「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0528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