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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申請(8/26-9/20)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2-08-25

請本校現職同仁及支領月退休金同仁(支領月退休金需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始可申請,如係兼領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符合申請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洽人事室辦妥,說明如下:

  1. 申請人填寫「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式,並檢附相關資料及繳驗證件,請先詳閱下列規定:
    1. 簽章申請即視同切結申請補助,且無違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虛偽欺矇等情事,所具切結屬實,如有不實除繳回所領金額外,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2. 子女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 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 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4.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5.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6.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7.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
  2. 檢附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份,請自行下載填寫。

 

相關檔案
*111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111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