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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函以,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3-01-19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月7日移署入字第1120005705號函辦理。
二、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以,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本府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有關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部分,請協助宣導所屬知悉,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長、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含退離職未滿3年者),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該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各機關提出申請。

 

相關檔案
*高雄市政府函.pdf
*內政部移民署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