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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11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3-02-1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06185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旨揭計畫辦理期程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倘一般地區學校教師欲申請112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件):
(一)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
1、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且有3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3)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二)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
(1)補助交通費。
(2)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2、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三)申請方式:有意願申請本案之教師,請於112年3月2日(星期四)前填具相關申請表(詳見計畫附件)並經學校核章後,正本一式兩份,免備文寄(送)至本局。國小學校請逕送國小教育科許馨瑩教師,國中學校請逕送至國中教育科洪獻聰教師,俾本局彙整後辦理後續提報事宜。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
(一)連絡電話:07-8060505分機24202、24204。
(二)電子信箱:nkuht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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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