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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重要通知】有關112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事宜,請本校符合資格教師同仁務必詳閱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3-02-17

本校各位教師同仁您好:

  人事室已通知符合本(112)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請資格之教師同仁完竣,並將申請表及佐證資料提供予教師本人核對及簽名確認;如您符合本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申請資格(或得於本年度補申請),惟遺漏未收到人事室通知,請務必於112年2月22日(星期三)前盡速與人事室聯繫,並檢附以下佐證資料,俾供後續作業:

  • 最近10年考核通知書
  • 畢業證書(初任及經採計之最高學歷)、教師證書
  • 初任正式教師之核薪通知書
  • 曾申請留職停薪,請一併檢附留職停薪函及回職復薪函影本
  • 曾任代理代用教師,請檢附服務(離職)證明書及核薪通知書影本

人事室敬上

 

※備註:

  1. 112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112年7月31日止。
  2. 資深優良教師年資採計注意事項:
  • 「連續」係指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例舉如下:於7月2日離職,8月31日到職者,年資連續;於6月30日離職,8月1日到職者,年資中斷。
  • 代理教師年資:須為3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
  • 最近十年考核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考列4條3款)年資採計情形,彙整如下:
    • 仍視為成績優良:(1)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2)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 扣除後補足十年: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者,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 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除上開2類情形,應重新起算連續達十年成績優良年資(總服務年資不需重新起算),並於年資屆滿各該年屆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參照教育部102年3月4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028892B號函)
  • 曾任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督學之服務年資得併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 幼兒園教師曾任教保員年資不得併計資深優良教師年資。
  •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或學校,從事與教育相關工作或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相關檔案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教育部1100223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