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雄市立前鎮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1條第22款提及:違反手機使用規則者,應予警告。
於此公告本校手機使用規則──學生攜帶暨使用行動電話實施規約與申請表。
2.學生攜帶暨使用行動電話實施規約於109學年第二學期正式執行、生效
※109-2學期期初將發下攜帶手機申請表,請依規範申請與正確使用手機,學習當個良好公民兼顧學生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