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高雄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項 |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
發佈日期:2023-03-17 | |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1124200024D號令發布在案。其中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項,依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分別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另行訂定辦法以為規範,惟在完成法制作業前,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請依「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Q&A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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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 |
高雄市政府函.pdf | |
教育部函.pdf |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規定.odt | |
教育部令.pdf | |
教育部函.pdf | |
教育部令.pdf |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odt | |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相關QA 112.2.2.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