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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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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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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且適逢各校舉辦相關節慶、校慶及運動會等活動,邇來頻接獲反映,學校活動邀請貴賓到場致詞或相關活動文宣致謝文字等,引致學校違反教育及行政中立規定疑慮,為免學校不諳法令觸法,特此重申相關規定。另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行政中立、教學中立之重要,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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