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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法令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發佈單位: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2023-12-13
相關檔案
高雄市政府函.pdf
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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