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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建議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4-01-17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32條:(第一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二項)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爰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
二、次查教師法第40條(第一項)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第一款)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第三款)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本會為全國性教師組織負有與教育部就注意事項內容修正商議之責。
三、教育部於113年01月04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會中除針對注意事項之「特定學生」定義、「建立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有後續處理方向外,未來亦將全面盤點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內容調整與修訂,如第22、23、25點等討論內容。(會議結論請詳見教育部新聞稿)
四、為全面盤點與教育部商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調整或強化配套之處,本會請各校及學校教師會根據實務需求需調整或強化配套需要之處,提供具體修正內容,以利修正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之具體修正內容,請於113年1月24日前email至全國教師總工會信箱teacher@nta.org.tw。/全國教師產業工會信箱neunions@gmail.com。
 
相關檔案
*附件.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