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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本市國中教師申請轉任為本土語教師一案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4-03-02
說明:
一、查本局102年9月12日高市教幼字第10235923800號函及103年7月17日高市教幼字第10335000900號函規定,教師於本市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且於本局規定保留員額後,審酌有無缺額可提供轉任,報本局同意後,始可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轉任,先予敘明。
二、因應自111學年度起,本土語文列為國中7、8年級部定課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滾動式盤點各縣市本土語文師資,確保本土語文師資到位,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併予敘明。
三、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之規定,本土語文師資係指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具語言能力認證之合格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惟大部分本土語文授課之現職教師仍需授課原聘任科目,爰本土語文現階段仍須仰賴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授課。
四、考量專長授課之精神,並配合中央政策及確保本市國中本土語文師資到位,本市國中教師如持有本土語文教師證書,申請轉任為本土語文科教師時,不受本局102年9月12日高市教幼字第10235923800號函「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之限制,並經報本局同意後,轉任為本土語文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