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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行政公告

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發佈單位:特教組

發佈日期:2024-04-02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82號函辦理。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1日高市教特字第11332337900號函辦理。
 
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循,國教署於前開會議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代表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供各校參酌運用: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