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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學生事務

教育部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作業須知」

發佈單位:特教組

發佈日期:2021-08-10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1831B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照顧孩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教育部前以110年6月15日公告旨揭作業須知,並以「網路」及「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ATM)」等領取管道辦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領作業。
三、為協助部分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者,教育部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管道:
(一)地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期限: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申領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四)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將下列證明資料寄至國教署李昂諭先生審核(收件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傳真:04-23321575):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國教署審核通過者,由該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四、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ATM機臺或臨櫃任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五、餘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
六、如對本案仍有各項疑義,請洽國教署李昂諭先生,聯繫電話:04-37061221。

 

相關檔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作業須知.pdf
*孩童實際照顧者切結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