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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學生事務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發佈單位:教學組

發佈日期:2023-07-16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2年7月5日藝演字第1120001893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修正項目如下:
(一)明定決賽團體項目參賽者名冊凡新增或更換名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符實進行驗證。
(二)放寬合唱類除鋼琴以外之其他樂器伴奏身分限制。
(三)調修代表權學生數標準,以每滿12萬人,取得1人(隊)決賽代表權。
(四)考量離島需搭乘飛機,倘因航班時間受限,明定得提出證明申請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安排出場序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
三、本局同意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一項核予參賽團體領隊(得包含隨團老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出席領隊會議及參加比賽(均含路程)之公假派代,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四、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項第(九)款,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不另函通知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報局核備。
五、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貴校可逕行下載。
六、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